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年11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相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第三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
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
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十一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
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第三章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第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第十五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第十六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第十七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
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第十九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第四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同时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
票服务;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
用安全、经济、便捷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
第二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
第二十四条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
第二十五条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1名审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1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第二十八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1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
第二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
第三十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
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第三十二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即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累积投票制的具体
(一)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他
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
数乘以他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非独立
(三)在候选人数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独
(四)股东会的监票人和点票人必须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以保证累积投票的
公司选举的董事为2名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
第三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三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
第三十五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第三十六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第四十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第四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
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
第四十六条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第四十八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会批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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